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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胜诉案

发布者:苑海森兼职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147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当事人的姓名用XXX代替。此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各项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劳动者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用工,避免用工风险。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开庭审理。现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应支付拖欠工资。

被上诉人已提供了上诉人XXX通过了日立初级证书的复印件,被上诉人理应按照该公司文件给上诉人涨工资。上诉人于2009年10月通过日立衩级考试,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时证实售后服务人员给客户维修时所填写的维修报告中有证书编号,若被上诉人对通过时间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维修报告单来核实,二审人民法院应支持上诉人的此项请求。

二、双休日加班的天数应根据考勤表鉴到的情况和新的工资标准来重新核定;经济补偿金也应依据新的标准和时间重新予以确定。

二审人民法院依据单位递交的考勤表来计算上诉人双休日加班天数,上诉人没有意见,但应按新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也应按新的工资标准和时间来计算。2008年11月19日至今已两年多了,应支付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即一共是4500元。

三、上诉人主张支付小时加班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人民法院应支持上诉人的该项请求。

上诉人提出加班有差旅费报销单为证,报销单上有加班人姓名、同行人,出发时间、地点,到达时间、地点及返程时间、地点。报销费金额,有加班人员签字,经理签字。在仲裁时该单位员工出庭作证也证明小时加班填差旅费报销单,被上诉人代理人在一审时承认有差旅费报销单,在二审庭审时没有递交该证据,只是说没找到,没找到和本身没有是两回事。上诉人代理人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是弱者,特别是在诉讼的过程中,所以最高院先后出台了三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特别是解释三中对加班费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目的就是让用人单位能够依法用工,劳动者能够更好的维权。在此案中,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实用人单位小时加班以差旅费报销单的形式支付小时加班费,被上诉人也承认有小时加班的事实,只是鬼辩说什么,上诉人为保住现在有的工作,利用点业余时间跟着师傅们多学业务技能也是人之常情这难道不应该吗?自己学本事怎么算是“平时小时加班”呢?这里上诉人的代理人请法官看一下上诉人在仲裁时递交的两本工作日记,什么时间到谁家去修理,做了那些工作,就可以知道上诉人是经常加班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单位签订的是标准工时劳动合同,售后服务人员的工作是负责四平地区该单位售出的机器修理任务,一天到晚不管什么时间客户机器有故障就得去修理,加班是常事,用人单位规定加班到晚10点以前支付10元加班费,工作到晚10点以后支付20元加班费,并以差旅费报销单的形式支付。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该项请求,否则对劳动者是绝对不公平的,而且属于没有依法裁判,因为没有体现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相反用人单位会想早知这样日立初级证,考勤表也不提供就好了,人民法院也不敢判。这样就违背了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望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该项请求。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四、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的绩效工资(出售配件提成款)

双方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同时总公司文件规定配件提成款是销售金额的6%,四平分公司约定配件提成款是销售金额的2%。售后服务人员卖配件是有严格的程序的,客户给服务人员打电话,说明自己的机器故障和大概需要换的件,售后服务人员到服务内勤领件,领件时有出库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客户保留,售后服务人员将客户交配件款带回交到出纳手中,由会计入账,什么时间,售后服务人员姓名,客户姓名,配件名称,金额记载的非常祥细。二审庭审时被上诉人承认该事实,并同意支付2400元提成款。。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主张的拖欠工资款,小时加班费,提成款,并重新核定双休日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

代理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苑海森

2011年3月11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当事人的姓名用XXX代替。此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各项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劳动者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用工,避免用工风险。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开庭审理。现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应支付拖欠工资。

被上诉人已提供了上诉人XXX通过了日立初级证书的复印件,被上诉人理应按照该公司文件给上诉人涨工资。上诉人于2009年10月通过日立衩级考试,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时证实售后服务人员给客户维修时所填写的维修报告中有证书编号,若被上诉人对通过时间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维修报告单来核实,二审人民法院应支持上诉人的此项请求。

二、双休日加班的天数应根据考勤表鉴到的情况和新的工资标准来重新核定;经济补偿金也应依据新的标准和时间重新予以确定。

二审人民法院依据单位递交的考勤表来计算上诉人双休日加班天数,上诉人没有意见,但应按新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也应按新的工资标准和时间来计算。2008年11月19日至今已两年多了,应支付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即一共是4500元。

三、上诉人主张支付小时加班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人民法院应支持上诉人的该项请求。

上诉人提出加班有差旅费报销单为证,报销单上有加班人姓名、同行人,出发时间、地点,到达时间、地点及返程时间、地点。报销费金额,有加班人员签字,经理签字。在仲裁时该单位员工出庭作证也证明小时加班填差旅费报销单,被上诉人代理人在一审时承认有差旅费报销单,在二审庭审时没有递交该证据,只是说没找到,没找到和本身没有是两回事。上诉人代理人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是弱者,特别是在诉讼的过程中,所以最高院先后出台了三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特别是解释三中对加班费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目的就是让用人单位能够依法用工,劳动者能够更好的维权。在此案中,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实用人单位小时加班以差旅费报销单的形式支付小时加班费,被上诉人也承认有小时加班的事实,只是鬼辩说什么,上诉人为保住现在有的工作,利用点业余时间跟着师傅们多学业务技能也是人之常情这难道不应该吗?自己学本事怎么算是“平时小时加班”呢?这里上诉人的代理人请法官看一下上诉人在仲裁时递交的两本工作日记,什么时间到谁家去修理,做了那些工作,就可以知道上诉人是经常加班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单位签订的是标准工时劳动合同,售后服务人员的工作是负责四平地区该单位售出的机器修理任务,一天到晚不管什么时间客户机器有故障就得去修理,加班是常事,用人单位规定加班到晚10点以前支付10元加班费,工作到晚10点以后支付20元加班费,并以差旅费报销单的形式支付。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该项请求,否则对劳动者是绝对不公平的,而且属于没有依法裁判,因为没有体现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相反用人单位会想早知这样日立初级证,考勤表也不提供就好了,人民法院也不敢判。这样就违背了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望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该项请求。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四、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的绩效工资(出售配件提成款)

双方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同时总公司文件规定配件提成款是销售金额的6%,四平分公司约定配件提成款是销售金额的2%。售后服务人员卖配件是有严格的程序的,客户给服务人员打电话,说明自己的机器故障和大概需要换的件,售后服务人员到服务内勤领件,领件时有出库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客户保留,售后服务人员将客户交配件款带回交到出纳手中,由会计入账,什么时间,售后服务人员姓名,客户姓名,配件名称,金额记载的非常祥细。二审庭审时被上诉人承认该事实,并同意支付2400元提成款。。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主张的拖欠工资款,小时加班费,提成款,并重新核定双休日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

代理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苑海森

20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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